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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师范学院校园宣传文化活动管理办法(修订)

2017年06月15日 10:25  点击:[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校园文化建设,规范校园宣传文化秩序,建立文明、有序、健康、和谐的校园宣传文化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校园宣传文化活动由党委宣传部主管,保卫处、团委、学生工作部等负有对校园宣传文化活动管理的职责。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校园宣传文化活动的管理主要包括对校园文化标识、宣传文化活动、新闻采访活动、校内宣传媒体、校内宣传品的管理以及宣传内容的监管、审查等。

章 校园文化标识管理

第四条 各单位须按照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手册的规范要求,正确使用校徽、校旗、校歌、校名、标准色等各类校园文化标识。

第五条 各单位的文化标识应与学校文化标识风格保持一致。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学校许可,不得将学校文化标识、视觉形象识别系统及其元素应用于商业活动和商业开发。

章 宣传文化活动管理

第七条 校内各单位组织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相关活动,须严格执行“一会一批”、“一会一报”制度。

第八条 校内各单位组织开展教职工文化活动、学生文化活动,须经组织单位党组织批准后方可举办。

第九条 校内各单位组织师生到校外参加文化活动及比赛,或与校外单位联办文化活动,须经组织单位党组织批准,并经学校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组织。

第十条 学生成立各类社团须向团委申请登记注册,并报党委宣传部审批备案。教师成立各类社团须向党委宣传部申请登记注册。

第十一条 校内各单位组织报告会、校园文化活动、社团活动等宣传文化活动,须严格贯彻“谁主办、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督”的原则,严格执行学校相关管理办法,宣传科学理论、传播先进文化、引领道德风尚、弘扬社会正气,坚决防止各种错误政治观点和有害思潮。

第十二条 学校禁止以公益性、非赢利性的名义举办以赢利为目的校园宣传文化活动。

新闻采访及对外宣传管理

第十三条 校内记者采访,均须出示记者证。

第十四条 校外记者来校采访或邀请新闻单位来校采访,校内有关单位须报告党委宣传部,由党委宣传部根据新闻单位的采访要求及采访提纲,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安排采访事宜。

第十五条校内各单位和个人如果向校外媒体发送新闻信息,须经党委宣传部审核并备案。

第十六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接受新闻媒体涉及学校事务的采访,

造成失实报道或不良影响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校内宣传媒体管理

第十七条 校内宣传媒体包括:校报、广播、校园网、LED电子屏、宣传橱窗等传统媒体和微信公众平台、微博、客户端等新媒体。

第十八条 校内新建各类宣传媒体及设施须报党委宣传部审批

备案。

第十九条 各单位须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督”的原则,对校内各级各类宣传媒体进行监管。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宣传科学理论、传播先进文化、引领道德风尚、弘扬社会正气,唱响主旋律,传播正能量;严禁刊播非法、暴力、色情等内容;坚决防止各种错误政治观点和有害思潮。

第二十条 校内各单位使用学校宣传媒体开展宣传活动,须报党委宣传部审批备案后,统一安排使用。

第二十一条 禁止使用校内媒体进行赢利性商业活动宣传。

第六章 校内宣传品管理

第二十二条 校内各单位自办发行涉及政治、哲学社会科学内容的报刊、书籍、简报等印刷品及音像制品,须报党委宣传部审批备案,并自觉接受相关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校内各单位在校园内悬挂横幅、摆放展板、张贴、

散发宣传品、印刷品等,须严格执行学校有关校容管理的规定,报保卫处审批备案。

第二十四条未经保卫处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允许校外人

员在校内张贴、散发宣传品。

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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